索 取 号:01FG20041020 内容分类:本级文件
发布文号:青财行字〔2004〕1020号 公布日期:2008-12-26
关于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
高原津贴发放办法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 高原津贴发放办法等问题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给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提供较为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现就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含博士服务团成员)高原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挂职干部高原津贴发放办法:为保证挂职干部高原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挂职干部的高原津贴由省财政统一发放,经费由省委组织部管理。津贴标准仍按《关于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中央挂职干部在我省挂职期间高原生活津贴的意见〉的复函》(青财行字〔2002〕1164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挂职干部公用经费:省财政为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含博士服务团成员)每人每年下达一定的公用经费,以解决其在车辆、水电暖、住房等方面的费用问题,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中,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挂职的随所在单位的性质核拨公用经费,经费随部门预算下达;在州县挂职的干部每年每人按4000元由州县财政部门核拨到挂职单位,年终由省财政同各地财政结算。 三、关于挂职干部假期探亲路费:为便于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含博士服务团成员)国庆等长假回家探亲,由省财政每年每人一次性补助探亲路费50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补助款下达给省委组织部,随工资发放。 四、关于挂职干部体检: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统一为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含博士服务团成员)安排一次体检,体检经费按每人每年200元由省财政统一拨给省委组织部。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通过省委组织部安排的中央国家机关来青挂职干部和博士服务团成员。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完善 挂职干部 高原津贴 发放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各州地市组织部、本厅有关处室,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