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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健全国资监管法律制度 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公布

更新时间:2025-01-17 14:55 来源:厅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2024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2021年2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规章,是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我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构建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前后衔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会计核算、非税收入管理等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统一细化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流程,统一明确管理责任,为各管理主体履行职责、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能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全面贯彻上位法精神要求。在内容上,《办法》对标《条例》,结合《政府会计制度》有关内容,以列举方式细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概念及范围,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数据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在责任上,《办法》以《条例》为遵循,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权责边界,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在依据上,《办法》充分吸收《预算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确保了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较《条例》增加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新建项目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等具体内容,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管理实践问题。针对管理权责边界问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别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事项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条款。针对房产和车辆管理问题。《办法》在总则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为专门出台事业单位房产、车辆管理办法提供依据。针对基础管理问题。《办法》增加建立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的条款,进一步推进资产调剂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共用以及政府公物仓建设。

三是坚持青海特色,将实践检验的创新举措制度化。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化。《办法》进一步凸显青海特色,将近年来青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成熟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制度化,明确评价责任,强化评价结果,切实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能。资产评估情形制度化。《办法》针对“省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审计调查”提出的有关资产评估制度不明晰的问题,增加了资产评估情形等内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化。为进一步促进单位闲置资产盘活,《办法》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结合《财政部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要求,加大《办法》宣传、培训、解读和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国有资产制度执行到位,促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