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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更新时间:2022-12-31 11:06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本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青海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由本机关在青海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发布,具体网址为:http://czt.qinghai.gov.cn。
      一、关于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青海省财政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凡青海省财政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本机关编制《青海省财政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厅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主要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6)厅机关公务员及厅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
      (8)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票据查询;
      (9)本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主动公开形式
      《目录》及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青海省财政厅网站为主要载体予以公布。同时,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
      3.主动公开收费
      本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青海省财政厅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关
      本机关设立青海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处理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事宜。该办公室通信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邮政编码:810000,联系电话:0971-6104472,传真:0971-6142030。
      现场受理点为: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办公室,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信息公开申请
      为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事先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点领取,也可在青海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申请人宜在信封、传真等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到本机关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青海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基于申请人的立场,我们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4.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
      (1)初步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
      (2)正式受理。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青海省财政厅编制了《青海省财政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参见附件。
      5.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本《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根据政府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青海省财政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