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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省财政设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更新时间:2021-04-27 15:19 来源:厅金融处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以下简称“青信融”平台)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制定《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2021年1月1日以后通过“青信融”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3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偿,进一步精准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在不良贷款补偿范围上,《办法》规定,对入驻“青信融”平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1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单户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LPR+250BP(含)、且贷款资金未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信用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确认为不良的贷款,按比例给予补偿。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在补偿资金拨付机制上,《办法》指出,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对风险补偿实行“先补偿、后结算”,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有关规定,对发放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行分类,且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对逾期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可先行予以补偿,后期根据不良贷款处置和追偿情况进行结算。
      在补偿资金审核方式上,《办法》明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采取托管机构初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的方式开展审核,并确定了审核流程、审核时间和审核责任,强调要充分采用线上管理模式和服务流程,依托“青信融”平台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效率。
      在补偿资金追偿管理上,《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应继续依法履行追偿责任,完成相关处置工作后,将清收所得资金按照已补偿比例返还至托管机构专户。托管机构每季度对已补偿不良贷款的风险等级进行跟踪,对由“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类的已补偿项目,及时与金融机构对接,收回已补偿资金。
      在补偿资金日常管理上,《办法》提出,由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强、后期管理工作量大,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管理。托管机构通过建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强化台账管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催收、追偿、处置等工作,按季度与金融机构清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