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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在我省施行。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资源税法》相关规定,提出本地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准确掌握我省资源税征收管理现状,合理确定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和优惠政策,确保《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去年11月底,我厅会同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资源税地方立法调研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2050号),对全省资源税地方立法调研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年以来,我厅积极克服疫情对相关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税务局实地走访了海东市、海西州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企业,充分听取了基层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重点企业意见建议,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5月中旬至6月初,组织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和市、州财税部门专题座谈会,研究讨论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认真研究并合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上报省政府审议的《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方案》紧扣《资源税法》授权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战略和“四种经济形态”工作部署,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足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立足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立足操作简便利于征管,确定了四条具体政策,一是明确了我省54个征税税目及具体适用税率,二是明确了部分税目计征方式,三是明确了我省优惠政策。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情形分别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四是明确了施行时间。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调配合,制定配套征管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做好跟踪评估,确保《资源税法》和《方案》在我省如期顺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