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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06 17:09
来源:厅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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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财政部印发了《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6号)。现转发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后,要优先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方面支出。各县要及时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提出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推进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等绩效目标,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各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相关要求,及时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在自评报告后附县级财政制定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拨款文件等;能够证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的项目报账单、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媒体有关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报道以及领导同志关于奖励政策的批示等材料作为自评依据,缺少自评依据的省财政厅按附表评分标准扣减相应的分数。省财政厅分析、整理各县自评报告,核查相关情况和数据,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因素之一。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