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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关于加强省直机关机动车辆处置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5-03 15:58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省直各机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省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省政府2016年公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公车改革中加强对省直机关车辆调剂、划拨和报废等处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车改单位按照省车改办批复的本单位车改方案,对本单位车辆需调剂、划拨和报废等处置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建办审批。
    二、办理车辆处置事项的单位要根据相关批复,及时办理车辆及其相关档案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要在车辆移交档案和调拨单上签字确认。
    三、属于黄标车辆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原车辆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上交“公物仓”,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四、对省直机关车辆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核定的编制数管理。省级各单位要对车改中保留车辆登记造册,并将车辆登记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筹建办备案。依据公车改革政策,各单位保留车辆的范围仅限于定向化的一般公务、机要、通信、服务老干部、特种专业技术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等。
    五、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车辆处置事项下达批复文件。各车辆处置单位办结车辆处置事项后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账务,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