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主题: |
全国通开后交通罚款处罚引流款 |
答复意见: |
网友:
您好,您在省财政厅厅长信箱的留言收悉,就您所关心事项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各省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省级财政部门要与选定的代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接收罚款的银行账户、缴库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规定,收缴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必须是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而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收缴代理资质。
特此告知。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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